事项名称 |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乳用动物、种用动物及其精液、胚胎、种蛋输入审批 | |||||
事项编码 | 11520000009390447B252012001300001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
权力部门 | 贵州省农业农村厅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办理对象 | ||
法定时限 | 10个工作日 | 承诺时限 | 3个工作日 | 许可数量 | 无限制 | |
办理窗口 |
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遵义路65号贵州省政务服务中心政务服务大厅农林水运综合服务区(A3)农林水运综合1至4窗口。可乘1路、2路、6路、17路、20路、24路、29路、44路、 65路、 11路、16路、21路、22路、23路、38路、44路、219路、 229路等车, 在政务中心、新路口、省展览馆、青云路口站点上/下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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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间 |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9:00-12:00,下午13:00-17:00;法定节假日不对外办理业务(预约服务除外)。 | |||||
网上申请 | 申请人可通过贵州政务服务网网上申请 |
在线申请
在线预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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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现场次数 | 0次服务事项提供在线申办,办事人通过邮政速递方式递交申办材料和领取证件。 | |||||
网办深度 | 全程网办 | |||||
办理形式 | 线上线下一体化办理 | 联办机构 | 无 | 网上支付 | 否 | |
是否智慧审批事项 | 否 | 是否同城通办事项 | 否 | 是否可代办事项 | 否 | |
是否就近办理事项 | 否 | 是否信用惩诫事项 | 否 | 是否有中介服务 | 否 | |
数据共享 | 无材料共享 | 审批结果共享 | 不共享 | 办理便捷度 | ||
审批收费 | 是否收费 | 不需要收费 | ||||
办理公示 | 需公示,在贵州政务服务网和贵州省农业农村厅http://nynct.guizhou.gov.cn/网站公示。 | 年审或年检 | 无 | |||
办理查询 | 申请人可通过电话、贵州政务服务网、贵州政务服务网手机APP客户端、政务服务大厅窗口等方式查询行政许可事项的办理进程。 | |||||
咨 询 | 在政务服务大厅咨询投诉室进行现场咨询或在政务服务大厅贵州省农业农村厅窗口进行现场咨询,以及通过贵州省农业农村厅窗口电话0851-86987117咨询或通过贵州省政务服务网在线咨询。 |
政府服务热线:0851-12345 在线咨询 智能问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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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投诉 |
申请人可在政务服务大厅咨询投诉室现场投诉或通过政务服务大厅咨询投诉室电话0851-86987000、0851-86987111投诉或通过人民网地方领导留言板贵州省长栏目、多彩贵州网书记省长群众直通交流台省长留言板、 贵州政务服务网在线咨询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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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 申请人对行政许可决定不服的,可在六十日内依法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
1 | 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原文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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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描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四十六条: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乳用动物、种用动物及其精液、胚胎、种蛋的,应当向输入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请办理审批手续,并依照本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取得检疫证明。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的乳用动物、种用动物到达输入地后,货主应当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对引进的乳用动物、种用动物进行隔离观察。 |
依据及条件描述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四十六条: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乳用动物、种用动物及其精液、胚胎、种蛋的,应当向输入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请办理审批手续,并依照本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取得检疫证明。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的乳用动物、种用动物到达输入地后,货主应当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对引进的乳用动物、种用动物进行隔离观察。符合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乳用动物、种用动物及其精液、胚胎、种蛋的审批条件。 2、《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出售、运输的种用动物精液、卵、胚胎、种蛋,经检疫符合下列条件,由官方兽医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一)来自非封锁区,或者未发生相关动物疫情的种用动物饲养场; (二)供体动物按照国家规定进行了强制免疫,并在有效保护期内; (三)供体动物符合动物健康标准; (四)农业部规定需要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的,检测结果符合要求; (五)供体动物的养殖档案相关记录和畜禽标识符合农业部规定。 |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要求 | 材料来源 | 法定依据及描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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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1、原件 ,一式三份 2、按照农业部关于印发《跨省引进乳用种用动物检疫审批表》 及其填写和应用规范的通知(农医发〔2010〕30号)填写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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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自行下载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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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农业部关于印发《跨省引进乳用种用动物检疫审批表》 及其填写和应用规范的通知(农医发〔2010〕30号),"本表由输入地申请人填写”; 2、关于印发《贵州省跨省引进乳用动物 种用动物及其精液 胚胎 种蛋检疫审批程序(试行)》的通知(黔动卫监〔2012〕6号)填写申请表格,"本表由输入地申请人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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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输入地养殖场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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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复印件1份 2、由申请人提供当地畜牧兽医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的《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正本或副本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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畜牧兽医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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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农业部关于印发《跨省引进乳用种用动物检疫审批表》 及其填写和应用规范的通知(农医发〔2010〕30号)中对随附材料要求:输入地相应乳用种用动物养殖场所《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是指申请人拟饲养引入乳用动物、种用动物场所的《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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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输入地隔离场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动物输入后在饲养场内隔离的,无需单独提供隔离场所的《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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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正本或副本复印件1份 2、由申请人提供当地畜牧兽医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的隔离场《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正本或副本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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畜牧兽医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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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农业部关于印发《跨省引进乳用种用动物检疫审批表》 及其填写和应用规范的通知(农医发〔2010〕30号)中对随附材料要求:输入地相应乳用种用动物养殖场所《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是指申请人拟饲养引入乳用动物、种用动物场所的《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动物输入后需在动物隔离场隔离的,提供该隔离场的《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动物输入后在饲养场内隔离的,无需单独提供隔离场所的《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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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输出地养殖场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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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复印件1份 2、由申请人提供输出场畜牧兽医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的《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正本或副本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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畜牧兽医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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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印发《贵州省跨省引进乳用动物 种用动物及其精液 胚胎 种蛋检疫审批程序(试行)》的通知(黔动卫监〔2012〕6号)对随附材料的要求:随附材料包括:输入地和输出地动物养殖场所《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复印件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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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引进动物为乳用的可以不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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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复印件1份 2、由申请人提供输出场畜牧兽医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的《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正本或副本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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畜牧兽医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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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印发《贵州省跨省引进乳用动物 种用动物及其精液 胚胎 种蛋检疫审批程序(试行)》的通知(黔动卫监〔2012〕6号)对随附材料的要求:随附材料包括:种用动物,精液、胚胎、种蛋的供体动物养殖场所合法有效的《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复印件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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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1、原件或复印件1份 2、提供近半年来具有检测资质部门对输出场饲养动物出具的《实验室检测报告》原件或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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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科研、教学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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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印发《贵州省跨省引进乳用动物 种用动物及其精液 胚胎 种蛋检疫审批程序(试行)》的通知(黔动卫监〔2012〕6号)对随附材料的要求:随附材料包括:由输出地有国家认定资质的动物疫病检测机构按照农业部《跨省引进种用乳用动物实验室检测要求》和《跨省引进种禽实验室检测要求》规定出具的实验室检测报告(半年内的检测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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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指数 | |||||
平均办理时限 | 0个工作日 | 最快办理时限 | 0.83个工作日 | 最慢办理时限 | 0.83个工作日 |
办结率 | 100.00% | 补齐补证率 | 0.00% | 不予许可率 | 0.00% |
不满意率 | 0.00% | 预约次数 | 0 | 实际网办率 | 0.00% |
承诺办理次数 | 0次 | 容缺受理次数 | 0 | 延时办理次数 | 0 |
月平均办件 | 15 | 季平均办件 | 55 | 年平均办件 | 143 |
被咨询次数 | 2 | 部门被投诉次数 | 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