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事项名称 | 失业保险金申领 | |||||
| 事项类型 | 公共服务 | |||||
| 服务部门 |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服务对象 | 公民 | |||
| 法定时限 | 5个工作日 | 办理时限 | 5个工作日 | |||
| 办理窗口 |
贵州省黔南州都匀市经济开发区幸福大厦(匀东贵州饭店旁)黔南州·都匀市一体化政务大厅一楼自然人综合服务B区01—06号综合窗口。市内可乘坐12路、21路、36路、40路、46路、47路(高铁1号)、48路(高铁2号)、57路、59路、61路、快一线、基场城乡公交、小围寨至杉木湖公交及三江堰至足球小镇公交,可在匀东大厦(州市行政服务中心)公交站点上/下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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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时间 |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9:00-12:00,下午13:00-17:00;法定节假日不对外办理业务(预约服务除外)。 | |||||
| 办理条件 | 参加失业保险的人员,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五条: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三)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 |||||
| 收费 | 是否收费 | 不需要收费 | ||||
| 办理公示 | 不公示 | |||||
| 办理查询 | 申请人可通过电话、贵州政务服务网、贵州政务服务网手机APP客户端、政务大厅窗口等方式查询事项的办理进程。 | |||||
| 咨 询 | 1、贵州省都匀市匀东镇幸福大厦(匀东贵州饭店旁)黔南州·都匀市一体化政务大厅一楼B区01—07号窗口现场咨询。市内可乘坐12路、36路、40路、41路、高铁1号线、高铁2号线、州委党校1号线、州委党校2号线等公交车经停,可在匀东大厦(州市政务服务中心)等公交站点上/下车。 2、州社保局企业养老失业工伤科:854-8249891 |
政务服务便民热线: 0854-123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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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督投诉 |
黔南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0854-8224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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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服务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五条: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三)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2.《失业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8号)第十条:失业保险基金用于下列支出:(一)失业保险金……。第十四条: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一)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三)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3.《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8号)第四条:失业人员符合《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可以申请领取失业保险费,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其中,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是指下列人员:(一)终止劳动合同的;(二)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三)被用人单位开除、除名和辞退的;(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二条第二、三项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五)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五条: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三)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2.《失业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8号)第十条:失业保险基金用于下列支出:(一)失业保险金……。第十四条: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一)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三)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3.《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8号)第四条:失业人员符合《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可以申请领取失业保险费,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其中,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是指下列人员:(一)终止劳动合同的;(二)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三)被用人单位开除、除名和辞退的;(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二条第二、三项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五)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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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 | ||||||||
|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份数 | 材料形式 | 材料要求 | 材料来源 | 法定依据及描述 |
|---|---|---|---|---|---|---|
| 1 |
原件0份
复印件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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纸质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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纸质版 复印件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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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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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社会保险经办服务规程(试行)》第十张第一节“第一百二十四条 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城镇参保失业人员,累计缴费年限满1年,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可向参保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领失业保险金。 申领失业保险金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身份证或社保卡原件; (二)领取待遇人员银行账户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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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解除劳动关系材料(停保原因与实际不符时需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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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1份
复印件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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纸质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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纸质版 核验原件,收取复印件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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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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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社会保险经办服务规程(试行)》第十章第一节“第一百二十四条 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城镇参保失业人员,累计缴费年限满1年,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可向参保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领失业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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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要求 | 材料来源 | 材料形式 | 法定依据及描述 |
|---|---|---|---|---|---|
| 1 |
失业人员有效身份证件(社会保障卡、居民身份证、临时居民身份证、港澳居民居住证、护照、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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纸质版 核验原件,收取复印件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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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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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共享 |
《贵州省社会保险经办服务规程(试行)》第十张第一节“第一百二十四条 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城镇参保失业人员,累计缴费年限满1年,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可向参保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领失业保险金。 申领失业保险金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身份证或社保卡原件; (二)领取待遇人员银行账户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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