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事项名称 | 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审批(县级权限) | |||||
| 事项编码 | 115225300097310618452010506000101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
| 权力部门 | 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教育和科技局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办理对象 | 公民 | |
| 法定时限 | 20个工作日 | 承诺时限 | 10个工作日 | 许可数量 | 无限制 | |
| 办理窗口 |
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云岭街道利民街1号紫云自治县政务服务大厅一楼自然人综合服务区综合受理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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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时间 |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9:00-12:00,下午13:00-17:00;法定节假日不对外办理业务(预约服务除外)。 | |||||
| 网上申请 | 申请人可通过贵州政务服务网网上申请 | |||||
| 到现场次数 | 0次服务事项提供在线申办,办事人通过邮政速递方式递交申办材料和领取证件。 | |||||
| 网办深度 | 全程网办 | |||||
| 办理形式 | 网上办理 | |||||
| 审批收费 | 是否收费 | 不需要收费 | ||||
| 办理公示 | 在贵州政务服务网和紫云县教育局网站公示 | 年审或年检 | 不需要年审或年检 | |||
| 办理查询 | 申请人可通过电话、贵州政务服务网、贵州政务服务网手机APP客户端、政务大厅窗口等方式查询事项的办理进程。 | |||||
| 咨 询 | 通过紫云县政务服务中心自然人综合窗口现场咨询或电话咨询:0851-3532324 |
政务服务便民热线: 0851-12345 在线留言 智能问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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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督投诉 |
通过紫云县政务服务中心咨询投诉电话0851—35230612投诉或通过贵州省网上办事中心在线咨询投诉。 多彩贵州网书记省长群众直通交流台 人民网贵州省委书记省长留言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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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 申请人对行政许可决定不服的,可在六十日内依法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 |||||
| 1 | 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原文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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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据描述 | 第十一条 ……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 ||||||||
| 2 | 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原文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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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据描述 | 第四条 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适龄儿童、少年,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并履行接受义务教育的义务。 | ||||||||
| 3 | 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原文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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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据描述 | 第五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教育行政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将学校分为重点学校和非重点学校的; (二)改变或者变相改变公办学校性质的。 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未采取措施组织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或者防止辍学的,依照前款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 ||||||||
| 4 | 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原文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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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据描述 | 第十三条 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和督促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帮助解决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困难,采取措施防止适龄儿童、少年辍学。 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协助政府做好工作,督促适龄儿童、少年入学。 | ||||||||
| 5 | 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原文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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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据描述 | 第七条 义务教育实行国务院领导,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筹规划实施,县级人民政府为主管理的体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负责义务教育实施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义务教育实施工作。 | ||||||||
| 6 | 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原文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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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据描述 | 第十一条 ……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 ||||||||
| 7 | 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原文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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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据描述 |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履行本法规定的各项职责,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依法保证其按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 | ||||||||
| 8 | 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原文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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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据描述 | 第六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 依据及条件描述 | 具备年满六周岁的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可以办理。 | |||||||
贵人智检一下材料准备是否正确?
|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份数 | 材料形式 | 材料要求 | 材料来源 | 法定依据及描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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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原件1份
复印件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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纸质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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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自行下载表格进行填写,原件提交至学校,学校到主管部门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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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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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务教育法》、《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
《义务教育法》第十一条第二款 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第十二条 适龄儿童、少年需免学、缓学的,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提出申请,经县级以上教育主管部门或者乡级人民政府批准。因身体原因申请免学、缓学的,应当附具县级以上教育主管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的证明。 缓学期满仍不能就学的,应当重新提出缓学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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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原件1份
复印件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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纸质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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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提供县级以上教育主管部门指定医疗机构开具的,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的疾病诊断书、病历材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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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以上教育主管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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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务教育法》、《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
《义务教育法》第十一条第二款 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第十二条 适龄儿童、少年需免学、缓学的,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提出申请,经县级以上教育主管部门或者乡级人民政府批准。因身体原因申请免学、缓学的,应当附具县级以上教育主管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的证明。 缓学期满仍不能就学的,应当重新提出缓学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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