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事项名称 | 临时救助对象认定 | 办件形式 | 上报件 | |||
| 事项编码 | 11522530009730368P400051100400005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事项类型 | 行政确认 | |
| 权力部门 | 紫云县民政局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办理对象 | 公民 | |
| 法定时限 | 30个工作日 | 承诺时限 | 当场 | |||
| 办理窗口 |
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云岭街道利民街1号紫云自治县政务服务大厅一楼法人综合服务区综合受理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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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时间 |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9:00-12:00,下午13:00-17:00;法定节假日不对外办理业务(预约服务除外) | |||||
| 网上申请 | 申请人可通过贵州政务服务网网上申请 |
在线申请
在线预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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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到现场次数 | 0次服务事项提供在线申办,办事人通过邮政速递方式递交申办材料和领取证件。 | |||||
| 网办深度 | 全程网办 | |||||
| 办理形式 | 联办机构 | 无 | ||||
| 是否同城通办事项 | 否 | 是否可代办事项 | 否 | |||
| 是否就近办理事项 | 否 | 是否信用惩诫事项 | 否 | 是否有中介服务 | 否 | |
| 办理便捷度 | ||||||
| 审批收费 | 是否收费 | 不需要收费 | ||||
| 办理公示 | 在贵州政务服务网和本部门紫云自治县民政局网站公示 | 年审或年检 | 不需要年审或年检 | |||
| 办理查询 | 申请人可通过电话、贵州政务服务网、贵州政务服务网手机APP客户端、政务大厅窗口等方式查询事项的办理进程。 | |||||
| 咨 询 | 通过紫云自治县政务服务中心法人综合窗口现场咨询或电话咨询:0851-35233963 |
政务服务便民热线: 0851-12345 在线咨询 智能问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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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督投诉 |
通过紫云县政务服务中心咨询投诉电话0851—35230612投诉或通过贵州省网上办事中心在线咨询投诉。 多彩贵州网书记省长群众直通交流台 人民网贵州省委书记省长留言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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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 申请人对行政确认决定不服的,可在六十日内依法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 |||||
| 1 | 依据名称 |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
[原文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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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据描述 | 【行政法规】《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 第四十七条 国家对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或者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以及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的家庭,给予临时救助。 第四十八条 申请临时救助的,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经审核、公示后,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救助金额较小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情况紧急的,可以按照规定简化审批手续。 | ||||||||
| 依据及条件描述 | 因遭遇火灾、地质灾害、交通事故、突发性重大疾病及其他特殊困难,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和个人,或者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 该事项不可以委托办理。 | |||||||
贵人智检一下材料准备是否正确?
|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份数 | 材料形式 | 材料要求 | 材料来源 | 法定依据及描述 |
|---|---|---|---|---|---|---|
| 1 |
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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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1份
复印件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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纸质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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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村居出具的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证明纸质材料原件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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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提供村居出具的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证明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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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有当地户籍、持有当地居住证的家庭或个人,以及在当地有相对固定工作或有相对固定住所半年以上流动人口申请临时救助的,向当地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同时提交居民户口簿、居住证、户主身份证、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证明、重大支出证明等相关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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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银行卡账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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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0份
复印件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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纸质版或电子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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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本人信用社账号纸质资料复印件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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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自行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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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有当地户籍、持有当地居住证的家庭或个人,以及在当地有相对固定工作或有相对固定住所半年以上流动人口申请临时救助的,向当地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同时提交居民户口簿、居住证、户主身份证、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证明、重大支出证明等相关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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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城乡困难群众临时救助入户调查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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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1份
复印件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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纸质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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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对象签字盖手印的纸质资料原件1份,附入户调查照片纸质资料原件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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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调查人员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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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救助暂行办法》 第三十条 申请医疗救助的,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经审核、公示后,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和特困供养人员的医疗救助,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直接办理。 第四十八条 申请临时救助的,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经审核、公示后,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救助金额较小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情况紧急的,可以按照规定简化审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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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
原件1份
复印件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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纸质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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纸质材料原件1份,填写完整、规范,乡镇(街道)签署审核意见并盖章,纸质资料复印件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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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局提供示范文版、格式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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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有当地户籍、持有当地居住证的家庭或个人,以及在当地有相对固定工作或有相对固定住所半年以上流动人口申请临时救助的,向当地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同时提交居民户口簿、居住证、户主身份证、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证明、重大支出证明等相关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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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要求 | 材料来源 | 材料形式 | 法定依据及描述 |
|---|---|---|---|---|---|
| 1 |
身份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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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查身份证原件原件,提供纸质资料身份证、银行账号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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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自行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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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共享 |
对有当地户籍、持有当地居住证的家庭或个人,以及在当地有相对固定工作或有相对固定住所半年以上流动人口申请临时救助的,向当地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同时提交居民户口簿、居住证、户主身份证、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证明、重大支出证明等相关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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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馨提示